作者:上海市嘉定一中更新时间:2019-04-22 14:38点击量:0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科学民主决策和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校党的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3.学校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4.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5.学校学期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6.学校招生计划和相关工作;
7.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8.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9.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0.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人事任免
1.中层以上干部、教研组长的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学校考核小组、职称评审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4.需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个人、集体先进评选;
5.对干部、教师违纪行为处理;
6.有关教职工招聘、职称、工资、福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7.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预算内学校内涵发展、校舍维修、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申报;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采购等;
3.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项目。
4.其它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教育经费财政年初预算、调整预算及决算情况;
2.未列入年度财政项目预算的超过人民币5万以上需要集体议事决策的基建项目、采购项目及资金支出的重要事项,及追加投资额超过预算额10%以上的重大项目;
3.其它需要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
三、集体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集体决策过程主要有以下三个阶段: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并进行风险评估,扩大广大教工、家长的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由学校条线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拟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学校纪检监督小组意见。
需要以学校党组织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后备干部的确定,教职工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对教职工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相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提出意见、审阅同意后,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总支部委员会召开会议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党总支部委员会议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2.在学校校务会等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对讨论事项逐个发表意见。在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每个委员都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总支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讨论意见、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一事一议备案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4.“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三重一大”事项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有关会议酝酿、党总支部委员会讨论决策后,由学校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集体决策的,应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重新讨论后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学校党党总支部委员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应定期以备案的形式向局党委书面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
(二)学校纪检监督小组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可向局党委报告。
五、决策备案
学校行政服务部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存档备查。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
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集体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本办法自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上海市嘉定一中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嘉定区第一中学总支部委员会
2019年3月15日
联系电话:021-69983668 学校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嘉行公路7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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